法律,支撑起劳动者保护的天空

  发布时间:2012-11-05 11:22:05


“十一”黄金周,带给人们无限的期望,无限的向往,也带来无尽的烦恼,景点拥堵、交通堵塞、吃住不便,票价昂贵,使广大游客在享受“黄金周”的快乐的同时,产生了一丝遗憾,让人欲说还休,既爱又恨,由此引发了网上的热议:有的说,应取消“黄金周”,还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实行分散旅游,真正让劳动者身心得以放松,即减轻了旅游景点的压力,也减少了交通拥堵。有的说,带薪休假对公务员来说还可以实现,对普通劳动者或者企业员工来说是画饼充饥,普通劳动者连正常的休息日都难以实现,甚至经常加班加点,根本享受不到正常休息的权利。有的说,“黄金周”对劳动者来说是唯一可以期盼的节日,如果取消,劳动者将暗无天日。笔者听到或看到这样的议论,也甚是感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明明知道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却成了摆设,成了花瓶,成了画上的饼,成了天空的星星……,这是劳动者的遗憾,也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更是法律制定者所难以预料的结局。值得全社会去反省,去深思,更需要我们在法律工作中进行检讨。

然而,值得高兴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渐觉醒,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带薪休假”和劳动者正常休息权利必将走入法律轨道,法律,将支撑起劳动者保护的天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形势,积极应对劳动者维权的高潮,妥善平衡劳资关系,促进南阳经济和社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向南阳市委编办申请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依法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法院指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的有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待遇、经济补偿及其他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第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法院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和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发布年度全市劳动争议白皮书。且让我们看看他们是如何开展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作的:

社会保险  让劳动者放心工作

南阳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为开展经营,从周边村庄聘用了15名劳动者为其工作,按照以往的做法,根本不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在2008年以前也从未提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通过学法,了解到旅游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是在公司职工中掀起波澜,他们纷纷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此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诉,在社保部门难以调解的情况下,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旅游公司为劳动者缴纳自2001年至2012年的养老保险金,因旅游公司应当在200811日后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未及时签订,法院判决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旅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旅游公司的上诉,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给旅游公司的判后答疑,旅游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也愿意继续留在旅游公司工作。

加班工资  依法应双倍支付

南阳某糖酒公司于2009年聘用王某为销售经理,王某不分节假日为糖酒公司推销产品,使糖酒公司产生了一定的效益,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糖酒公司辞退部分员工,让王某兼任别的工作,王某为此与糖酒公司产生摩擦,随后王某以糖酒公司未交“三金”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糖酒公司补发星期天的加班工资,糖酒公司不给,王某提出仲裁,仲裁部门支持了王某的请求,糖酒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中,王某出示了工作记录单和工资册,清楚显示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于是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要求糖酒公司为王某缴纳“三金”,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星期日二倍,节日三倍的工资计算支付给王某。

劳动合同未解除   企业应发生活费

于某是南阳某石油公司职工,在企业竞争上岗时,因各种原因,于某被迫下岗,但企业一直未与于某解除合同,未向于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一直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应缴部分),于某另找工作后,要求原单位办理工作调动,并提出企业应补发生活费,企业不予支付,于某于是提起仲裁,企业不服提出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企业的经营原因造成职工下岗,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可以提出诉讼,要求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生活费。于某拿到了2万余元的生活费后对法院的工作大加赞赏,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为弱势群体伸张了正义感到高兴。

用人单位  请你抓紧完善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些企业向法院法官大道苦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过于严苛,对劳动者过于宽松,使企业承受了不小的压力,然而,通过办案,我们认为,许多用人单位正是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才酿成了纠纷,产生了诉讼,比如,不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的条款执行,肆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而不支付报酬 ;不给劳动者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不让劳动者休息;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法定15日内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办理档案移交,不及时为劳动者缴纳“三金”,恶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劳动报酬,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档案丢失,造成劳动者无法连续计算工龄,无法重新就业……不一而足。用人单位应当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依法办事,而不是乞求法律网开一面。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及时维权,在劳动争议发生一年内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才予以保护,否则,则丧失了向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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