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月即分居 “酌情”返还彩礼金

  发布时间:2012-11-06 09:11:33


20121030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齐丽丽返还原告秦小刚彩礼金30000元,存放于秦小刚家的齐丽丽陪送物品归齐丽丽所有。

2011年农历1228日秦小刚与齐丽丽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不久,二人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生气, 20123月两人开始分居。纠纷后,秦小刚向齐丽丽索要其在同居前给付的50000元彩礼金,但齐丽丽拒不返还,秦小刚一纸诉状将齐丽丽告上法庭。齐丽丽向法庭辩称,秦小刚支付的彩礼金50000元,其已用于购买陪送物品拉至秦小刚家中,对这些财产其放弃归秦小刚所有,故该彩礼金不应返还,并要求秦小刚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齐丽丽彩礼金50000元,事实清楚,在双方解除婚约后,齐丽丽对该彩礼金应酌情予以返还。被告齐丽丽陪送的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仍应归齐丽丽所有。被告辩称以陪送物品折抵彩礼金的返还及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在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受旧时封建思想影响,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而且,结婚前男方一般要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金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礼金的多少视具体地方风俗和经济条件决定。这部分钱在双方发生矛盾要分手时,该归属与谁?怎样处理?双方往往会各执一词,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此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比较普遍。笔者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尽快攻克部分群众头脑中的“痼疾”,促使其在实际生活中严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时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坚决摒弃以金钱为基础的错误婚姻思想,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合法婚姻,建立和谐、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