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2011年5月30日,韩某到一储蓄所开办了银行卡,并存款67600元。当日中午短短10分钟内,韩某连续收到银行手机短信提示,他的卡在别的银行POS消费,又提示在ATM机上取款8次。感到蹊跷的韩某随之赶到办卡储蓄所柜面查询。果然不出所料,韩某的银行卡上只剩下存款700元。
公安机关接警后非常重视,指派民警进行侦查。可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反侦察措施,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此案。
一审判决银行担责八成
巨款被盗走,韩某认为是银行安全技术不到位,致使不法分子复制了银行卡,将巨款盗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卡在韩某手上,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取,由此可知是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韩某的存款,也就是说银行出具给韩某的银行卡存在不安全性,没能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虽然韩某开卡时设有密码,但密码设定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且密码泄露的原因众多,即便是韩某泄露了密码,也不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一审判银行赔偿韩某损失的80%。
二审查明巨款被盗原因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查明了韩某的钱被盗刷的原因。
2011年5月29日下午4时,有一自称姓赵的中年男子到韩某所经营的门市,称准备加工价值22万多元的螺丝。第二天,双方将加工价格谈拢后,对方说要做这个生意,需办一张信用卡,结账的时候要用卡结账,另外还必须在这张卡上存66000元保证金,证明有实力来做这个生意。
随后韩某和赵某一起到银行的业务点办理了银行卡。当时赵某就在旁边,韩某输入密码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天中午,韩某卡上的钱即被盗刷。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赵某已联系不上。
二审改判 银行担责三成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韩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其持有,并没有离开掌控,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在异地被消费、支取,本案应属于伪造银行卡交易引发的民事案件。韩某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交易,作为银行在客户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未设安保人员,对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密码设置、保管等未尽到提醒、明确说明义务,导致韩某卡内存款被消费、支取,银行存在一定过错。
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联系业务过程中,受他人诱骗,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的义务,足以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致使发生该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消费、支取,韩某存在主要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南阳中院判银行应承担韩某损失的30%,韩某应承担70%的责任。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