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邻窃斧”妇孺知 引发纠纷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07 16:40:52


从前有个丢了一把斧子的人,他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结果落了个被天下耻笑的下场。可如今也有一位这样的聪明人,他是经营木材生意的中间人,在邻村买树时丢失了一把斧头,怀疑是村里人所为,讨要时发生纠纷被打伤。116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张某近年来一直经营木材生意,20114月份在南召县太山庙乡某村放树时斧头丢失,于同年422日下午来到该村寻找,与该村村民申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厮打,张某被打伤,入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32天,支出医疗费等共计2255.83元,期间由妻子一人护理。

事发后,2011510日南召县公安机关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某被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发生争执而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张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法庭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以55责任划分为宜。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25.83元。按原被告责任划分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2.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962.92元。

 

责任编辑:赵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