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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通讯员冯云虎 王建伟)父母离异,女儿随父亲生活。女儿患病后,却想与母亲一起生活,为变更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日前,内乡县法院判决原告刘丽(化名)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刘丽由刘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自愿放弃小孩抚养费,刘丽年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08年6月,刘丽经诊断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终身服用药物。刘丽患病后,不愿意随父亲生活。王某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支付刘丽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刘丽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由王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王某与刘某协商,离婚后刘丽由刘某抚养。但刘丽患病后,不愿意随刘某生活,要求由王某抚养,系刘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