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公积金贷款不还 担保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08 08:41:43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朱江河)南召一对夫妻李某和张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谁知还款4个月后,丈夫李某突然死亡,妻子张某便停止还贷,银行将她和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南召县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南召县的李某、张某夫妻以买房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10万元。2008年8月19日,李某、张某作为借款人,冯某、李某作为保证人,与南召某银行签订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5年。同日南召县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李某拿到了10万元借款,他也在住房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但没有想到的是,在还贷4个月后,李某突然死亡,张某随即终止了还贷,目前还下余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未予偿还。银行在催要欠款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两名担保人告上法庭。

  南召县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与李某、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李某已去世,张某和两名担保人应当归还下欠借款本金98521.19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阳市中院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1月8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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