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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1990年3月5日收养一养女(该女刚出生)张苗,一直没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我亲戚承包了集体所有的3亩土地,2012年2月3日,我亲戚病故。该宗土地被征用,张苗有权继承我亲戚所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吗?
读者:王国全
国全读者:
我国收养法系1992年4月1日施行,你亲戚收养张苗系1990年3月5日,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该法并不具有溯及力。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应当认定你亲戚和张苗的收养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张苗有权继承该宗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