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上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失责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2-11-09 09:19:54


存入6万余元办了张银行卡,很快银行短信提示被人从POS机上、ATM机上将款刷走、取走得只剩下700元。家住淅川县滔河乡的韩某没想到这样的怪事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就以银行未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韩某损失的30%,并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银行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10分钟内巨款不翼而飞

2011530日,韩某到一储蓄所开办了个人借记卡,并存款67600元。当日中午1249分,韩某接到手机短信提示,他的卡在他行POS消费46900元,目前余额20700元;紧接着1258分至1300分短信提示在南阳本行ATM取款8次,每次都是2500元。感到蹊跷的韩某随之赶到办卡储蓄所柜面查询。果然不出所料,韩某的银行卡上只剩下存款700元。为防止这700元也不翼而飞,韩某将700元取出,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非常重视,指派民警进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先是在西峡县一黄金店内消费后用POS刷卡46900元,尔后又分8次在西峡县的一ATM自动取款机上共取款20000元。由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反侦察措施,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此案。

一审判令银行担责八成

巨款被盗走,韩某认为是银行技术安全不到位,致使犯罪嫌疑人复制了银行卡,并最终将巨款盗走。遂将银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银行则认为,韩某开卡是设有密码,如果韩某没有泄露,款就不会被他人取走,责任在韩某,银行方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和银行间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证韩某存款的安全性。银行卡在韩某手上,卡内的存款却在异地被盗取,由此可知是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韩某的存款,也就是说银行出具给韩某的银行卡存在不安全性,没能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虽然韩某开卡时设有密码,但密码设定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且密码泄漏的原因众多,即便是韩某泄露了密码,也不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因此银行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韩某卡内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是银行方行业系统设备未能识别出银行卡的真伪,但韩某在办卡过程中也有一定不当行为,具体到本案银行的赔偿应以韩某被盗损失的80%为宜。

二审查明犯罪嫌疑人设局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漏列事实,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是韩某个人泄露的,银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银行向南阳中院提交了韩某办卡时视频资料和韩某报案时询问笔录,证明韩某办卡时不是一个人去的,其密码、卡信息合伙人也知道。

南阳中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1529日下午16时,有一自称叫“赵国成”的中年男子到韩某所开的“车铣铇加工门市”,言称准备加工价值22万多元的螺丝,这个工作是县政府的扶贫项目,近两天再来谈价格并签合同,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2011530日上午,“赵国成”给韩某打电话,双方一起到县政府门口,见了“赵国成”的表弟, “赵国成”告诉韩某其“表弟”在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赵国成的表弟”说假如做这个生意,需办一张农村信用卡,结账的时候要用卡结账,另外还必须在这张卡上存66000元保证金,证明有这个实力来做这个加工生意。随后韩某和“赵国成”一起到银行的业务点办理了银行卡。办理银行卡过程中,韩某和“赵国成”两人在一起,距离50厘米左右并排站立在窗口办理银行卡业务,办理中两人在一起交谈,韩某输入密码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银行业务点无安保人员,亦未提醒韩某办理业务中应一人办理,其他人应站立一米以外。银行卡办理完毕后,韩某和“赵国成”各自分开。韩某回家后将家中的存折和现金到银行业务点转到所办理的银行卡上,共计67600元。当天中午1230分左右,有一中年男子持伪造韩某的银行卡在西峡县一金店购买一黄金项链和一男式手链,通过刷卡消费46900元,然后又分8次在西峡县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0000元。韩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再联系“赵国成”已联系不上。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三成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由于本案中韩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其持有,并没有离开掌控,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在异地被消费、支取,属于伪造银行卡交易引发的民事案件,故该案案由应为银行卡纠纷。韩某的银行卡被他人伪造后进行交易,作为银行在客户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未设安保人员,对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密码设置、保管等未尽到提醒、明确说明义务,导致韩某的银行卡被伪造,卡内存款被消费、支取,银行存在一定过错。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联系业务过程中,受他人诱骗,在办理银行卡时业务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足以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致使发生该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消费、支取,韩某存在主要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银行在本案中对韩某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韩某应承担70%的责任为宜。本案韩某同时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现未侦破,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所追回的款,银行、韩某按30%70%分配。

法院建议:银行加强安全措施

南阳中院在审理该案时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的现象不断出现,该类型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卡的办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给银行机构得经济、信誉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据此,南阳中院在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的同时,向银行提出司法建议:

一、建立健全银行业业务点的硬件设施。在每个业务点健全安保措施,增设安保人员值班,落实业务点一米线制度,增设提示标牌,加强安保人员巡查,提示客户落实银行卡办理业务制度。

二、建立办理银行卡风险告知机制。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告知客户办理银行卡的风险,告知客户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防止信息及密码泄露环节,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改进银行卡技术,减少伪卡案件的发生。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破译手段翻新,磁条型银行卡已面临较大风险,银行业也要不断改进技术,堵塞漏洞,防止伪造银行卡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发现有违法犯罪迹象要及时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察金融犯罪案件,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以保护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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