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也打了,名字也签了,手持借条缘何输官司?

《南阳晚报》:有些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2-11-12 08:35:32


   李某明明手持杨某签名的2000元借条,到法院打官司,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李某缘何输了官司?昨天,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原来,杨某是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的名,并且李某没有亲手将款项交给杨某,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实际履行。故借贷关系不成立,不应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111025日,李某、杨某一起到淅川钓鱼。下午5时,杨某驾车离开时掉进水沟里摔伤,双方因此事故赔偿发生纠纷。事后,杨某的妻子将杨某拉到李某开办的副食店,要求李某对杨某进行治疗。几天后,李某为解决此事,便把自己已经写好内容为“今天借李某贰仟元整(2000元)”的借条,让杨某在借条上签了姓名和日期。第二天中午,李某通过他人将2000元钱给了杨某的妻子。事隔半年后,李某觉得吃亏,手持借条找杨某索要欠款,双方协商一直未果。今年720日,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推上被告席。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杨某之间虽然有借据,但借据主要内容为李某自己书写,并且是在杨某受伤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在李某处书写。李某自述,因可怜才给杨某妻子2000元,后又称借给杨某2000元,前后矛盾,借款事实无法成立。杨某妻子虽然收到转交的2000元钱,但无法证实是李某转交的款项。

  从法律关系上看,杨某虽然在借据上签名,但李某没有亲手将款项交给杨某,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实际履行。今年119日,西峡县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哪些借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从事非法活动之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二、高利贷利息之债。最高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违背真实意图之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杨某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名,并且李某没有如数将款项付给杨某,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实际履行。故借贷关系不成立,不应受法律保护。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五、其他违法行为之债。⑤7

  □本报记者 王付拴 通讯员 贾玉仙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1月12日w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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