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该条所确立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桐柏县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明确指定财产报告时间和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自2009年1月至今,桐柏县法院共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27份,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 14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已全部清理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