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桐柏分理处员工,1997年开始任该处业务科科长职务,2004年7月27日,张某以其1997年负责收贷工作期间为银行收回借款本息346万元,依照1997年1月16日该处制定的《收息收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分理处应向其兑现奖金34.6万元的要求,桐柏分理处予以拒绝,张某随之诉至法院。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桐柏分理处)制定的《收息收贷奖励办法》该如何定性?其是否属于悬赏广告范畴?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悬赏广告自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很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只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解释中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看似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不平等关系,但被告制定的《收息收贷奖励办法》是以文件的形式在其内部颁行的,且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收息收贷实行多种形式,无论本行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员均可采取竞标、委托、诉讼等收贷手段。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差旅费行里给予报销,收回现金和实物的均给予奖励”,由此可以看出,被告颁发的该《办法》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凡完成该办法规定成果的都应得到相应的奖励,从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来看,不仅要保护相关社会各界人员的权利,而且如果是本行职工完成文件中规定的收本收息任务的也应给予相应奖励,在奖励的问题上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故被告颁发的《收息收贷奖励办法》具有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和性质,属悬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