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工作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2-11-12 16:22:35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是人民法院立案庭基本工作。省院和中院的《绩效考评办法》也将管辖错误导致的立案变更列入扣分项目,案件管辖工作成为影响立案审判工作质量和立案体工作绩效成绩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市绝大部分基层法院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立案管辖,立案变更率较低,但个别基层法院审查立民商事案件立案时违反法律规定,强争案件管辖权,制造管辖争议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统计分析

统计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南阳中院共受理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01件,其中合同类型纠纷324件,占总数的81%;侵权及其赔偿类型纠纷36件,占总数的9%;离婚及其引起的抚养费、抚养权纠纷20件,占总数的5%;其它类型纠纷21件,占总数的5%。

经中院二审审理,维持304件,调解撤诉28件,撤销一审裁定,案件移送或由一审管辖的69件。案件移送或由一审管辖的69件中,合同类型纠纷49件,撤销率71%;侵权及其赔偿类型纠纷11件,撤销率16%;离婚及其引起的抚养费、抚养权纠纷8件,撤销率12%;其它类型纠纷1件,撤销率1%。

基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数目从多到少分别是:卧龙法院123件,宛城法院58件,西峡法院42件,内乡法院37件,南召法院22件,桐柏法院20件,新野法院18件,淅川法院、邓州法院、方城法院各17件,镇平法院12件,唐河法院11件,社旗法院7件。

二、实践中容易发生错误管辖案件的情形

()地域管辖中的错误起诉

1.虚列被告,以达到规避真正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目的。

2.擅自改变案件的性质,已达到规避真正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如将买卖合同改变为承揽合同,并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3.擅自债的性质及诉讼理由,已达到规避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目的。如将合同之债转变为侵权之债,并以所谓的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来确定管辖。

4.利用其与被告签订多份合同的便利条件,选择对其有利的一份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而该份合同的内容恰恰已经履行或者不再履行。

5.在原告持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在合同或者协议的空白处添加协议管辖的内容,从而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管辖。

6.被告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曲解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等合同条款,以达到改变现行管辖的目的。

7.就原告起诉的案件,被告就案件事实的关联问题向辖区内其他法院起诉,从而期望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达到改变现行管辖的目的或者使问题复杂化。

()级别管辖中的错误起诉

1.利用签订合同中分期付款的约定,将本属于同一诉讼的案件进行拆解分别起诉,降低一级法院的管辖。

2.将相互联系的且应一并起诉的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分开起诉。

3.起诉时将诉讼标的的金额降至低一级法院受理标准的范围内,法院受理后开庭前或者开庭时再增加诉讼请求,恢复到本来的诉讼标的金额。

 4.少数法院变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将本应作为同一诉讼的案件进行分解,分为两案或者多案受理。

  5.少数法院故意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如违法受理超标的的案件,受理后想法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

6.少数法院在计算民事案件标的额时,故意扩大标的额价值,以达到受理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之目的。

三、导致错误管辖案件的原因

(一)民诉法诉讼管辖的规定过于复杂,导致法院地域管辖出现混乱。一是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混乱,二是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清,三是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的过分弹性,客观上为审判实践中随意扩大地域管辖的行为开了绿灯。

(二)当事人基于方便诉讼和诉讼成本的考虑。诉讼中,原被告都会考虑诉讼费用的问题。就原告而言,异地起诉既不便于诉讼且费用高昂。即使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在执行执行环节又存在诸多不便。作为被告来说,其理亦同。被告同样不愿因为诉讼花费过多的精力和金钱。一般情况下,原被告总会选择或者接受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困扰法院公正司法的顽疾。现有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皆被地方党委政府控制。为了给本地区谋取利益,地方党委政府会往往以“为地方发展驾护航”、“服务地方工作全局”等名义干预本地法院办案,法院有时不得不屈从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指示”,一些法院受理了本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四)由于地方财政保障不力,法院利用诉讼费用制度创收。一些基层法院,诉讼费用直接与法院办公经费保障挂钩。在此前提下,法院就会想方设法利用各种资源,在保障体制之外寻找财源,一条要途经就是以争夺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置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以求得随之而来的诉讼费用。

四、如何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质量

(一)充分认识案件管辖权工作的重要性

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是法院立案庭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评价立案庭工作的最重要指标。南阳两级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时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将案件管辖权工作提升到案件实体审理同等重要的高度,十分重视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目前我国各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法院立案庭给予负面报道和评价较多集中在个别法院乱争管辖权现象,一些法官因此受到了纪律处分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如2011年浙江省东阳县法院和山东威海中院因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夺管辖权,出具了内容两份截然相反的管辖权裁定书,在网络媒体正义网曝光后被网民大量转载,对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了巨大损害,浙江省东阳县的相关法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加强学习,确保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近年来,随着《侵权责任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出台,运用法律案件准确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难度加大。广大立案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钻研最新法律法规,准确掌握上级法院的立案审判工作文件和政策,关注民事管辖理论的前沿动态,关注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适用法律和裁判文书说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

南阳两级法院立案庭应当以及时总结立案审判工作经验,针对管辖权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调研,提出建设性、前瞻性、符合实际的对策和建议,努力提升处理管辖权工作的工作水平,确保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三)规范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格式,保证文书的质量

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裁定书都能按照裁定书的格式撰写,论述说理较为充分。但也有个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基本情况书写不清楚、不列当事人的住所地、裁定书上关键部分出现错别字、论述说理过于简单。

南阳两级法院立案庭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格式的要求,认真撰写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各基层法院法官在撰写裁定书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样式进行,避免随意性和简单化,把管辖权裁定书制作成严谨、规范的优秀法律文书。

(四)严格遵循案件管辖制度,杜绝乱争管辖情况的出现

目前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中仍然采取立案双轨制的方式,下一步各基层法院应当积极向院领导汇报协调,争取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以便克服立案标准不统一,立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在立案审查时要,广大立案法官要严格审判纪律,坚决杜绝乱争管辖的情况。广大立案法官要严格审判纪律,坚决杜绝乱争管辖权的情况出现。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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