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某物业公司对自己小区内路面进行维修时,因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致使骑摩托车的业主原告刘某跌倒受伤。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多元。
2012年4月,某物业公司对其服务的某小区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此施工路面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12年4月25日,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刘某骑摩托车从此路段经过时,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倒,造成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挖铲致使路面凹凸不平,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其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取得驾驶证而行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3.6万元的70%即25200元。被告不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