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杜 静
为躲避从后面超车的出租车,骑着电动车的王某慌忙之下,与旁边的一个小孩相撞,造成自己十级伤残。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与出租车并未发生直接碰撞,因此开出租车的李某拒绝赔偿。昨天,记者从西峡法院获悉,法院以无过错归责原则,判决开出租车的李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3万多元。
案情
2011年10月21日下午,王某骑电动车在西峡县城自东向西行驶,李某驾驶一辆比亚迪出租车从左后方超车,王某在避让过程中与路北花池旁一小孩相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以当事双方说法不一致,无法证实为由,告知双方可以另行诉讼。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在西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而且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其因伤致残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判决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围绕双方在未发生实际碰撞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比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王某认为,双方车辆虽未发生实际碰撞,但自己是在避让李某的过程中受伤致残,李某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则认为,自己的出租车并未与王某发生实际碰撞,开车过程中的转弯、掉头行为与王某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系因其个人原因摔倒受伤,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西峡县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
说法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未发生碰撞的情形下一方受伤,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大小的问题。西峡县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超车及掉头过程中,负有确保安全、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注意义务,其所驾车辆虽未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实际碰撞,但被告李某应当意识到其超车及掉头行为有引起原告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故被告李某的超车及掉头行为与原告王某所受伤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遇到突发情况时未能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刹车减速、下车等待等),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该院确定原被告双方责任以2:8划分为宜,并以此为据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予以分担。⑤7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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