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车辆数目的激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增长。该类案件由于与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密切相关导致原告诉求较高,再加上受保险公司理赔体制的制约,一直呈调解难、上诉率高、执行难的态势,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破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难、上诉率高、执行难的难题,卧龙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创新举措,通过诉前调解、专项审判、判后答疑、送法上门、理论讨论等举措,引导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保险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2012年1月至10月,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在文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主动将赔偿款送到卧龙区法院或打至法院账户的数额已突破1000万元。
一、高度重视,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专项审判。卧龙区法院高度重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在立案一庭设立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合议庭,在民一庭设立两个专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组。诉前调解合议庭的陪审员由资深保险业人士担任,确保保险理赔法律常识在诉前普及给当事人,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奠定基础。对于争议不大,能够在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诉前调解合议庭予以调解解决,并当场兑现。诉前调解不成,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转至民一庭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组进行专项审理,确保该类案件能调速调,当判速判,加快案件审理流程,提高案件质效。
二、联合调研,与保险公司共同提升保险理赔理论知识。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于法院的判决有许多困惑和不理解之处,有的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还提出许多新的观点,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鉴于此,卧龙区法院及时与市保险协会沟通,共同承办了保险法理论及审判研讨会。大会收到价值较高的论文30余篇。与会的法官、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及理赔人员踊跃发言,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讨论会,不仅使法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水平明显提高,而且大大密切了法官与保险公司之间在专业理论上的沟通和交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达成铺垫了思想基础。
三、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标的额并不大,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总收案的60%,且公安交通部门已作出了责任认定,因此,该类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民一庭在接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庭长亲自把关甄别,将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交由简易庭审理,案情较为负责的案件交由合议庭审理,确保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尽早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
四、举办社会主义保险理赔理念专题讲座,更新保险理赔观念。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一般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受理赔体制制约,基层保险公司的理赔调解意见需要层层报批,程序繁琐,保险公司因此不愿接受调解,情愿接受比调解需更高承担赔偿数额的判决意见。再加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有门户之见,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但调解率低,且上诉率高。据此,卧龙区法院组织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深入到不同级别的保险公司,以案讲法,引导理赔人员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理解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理解保险理赔的人文精神,了解法官的审判理念,促使理赔人员与法官在理赔理念上达成共识。今年,卧龙区法院在南阳市15家保险公司组织了15场专题讲座,到案件较多的保险公司进行了7次法律宣传,听讲人员三百人次。宣传效果明显,部分保险公司已接受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审判理念,调解率由有原来的30%上升到55%。
五、大胆采取保全、先予执行及减、免、缓交诉讼费措施,强力保护受害人权益。对于无保险车辆或交强险、商业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案件,及时履行提醒义务,提醒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促使被告及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对于受害人伤情较重且家庭困难无钱治疗的,提醒当事人办理免缴、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手续,并提醒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或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受害人救治所需。今年1至10月,共受理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申请35件,依法批准减、免、缓诉讼费93000多元。
为了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卧龙区法院拟在今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积极探索加大机动车主及驾驶人的民事责任,将在抚慰金的承担方面进行大胆尝试,对不负责任的车主、驾驶人员,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不予抚慰、不去探望、态度冷漠、蛮横、冷酷的当事人,责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以此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强化安全驾驶思想意识,加强机动车危险性的控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