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3日,何某开车载着妻子到郊区某景区游玩,到达景区门口时发现停车位已满,便临时将车停于一有坡度的路边,下车寻找停车位置。不料此时车子却向他滑过来,何某连忙上前开车门时被车挂住,与路边景观树发生刮蹭。事故造成何某八级伤残,产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何某的车已投保交强险,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何某不属于理赔对象为由拒绝赔偿。何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司法实践中对车上人员下车后究竟仍否属于“本车人员”产生争议。本案中,何某离开汽车去寻找停车位时,相对于汽车,何某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所以何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条也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本车人员控制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能迅速地弥补身处车外的第三人的损失,且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第三者”应当包括本车人员下车后,已不受本人实际控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被保险人,否则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