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被砸伤 有过错者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5 13:43:03


案例一 :2011124日,张某在杨某承包施工的王某楼房工地干活时,被坠落的石块砸伤,致张某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为额骨骨折、多处皮肤挫裂伤及软组织损伤。张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承担其各项费用共计139620.16元。

案例二: 王某于20111221日受雇于邓某在为邓某建房时被吊机从二楼楼顶甩下,造成王某头部及退步多处受伤。原告亲属多次找邓某协商赔偿,邓某无故推诿拒不赔偿,遂王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9645.89元。

分析

上述案例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案例中包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而承包土建工程,虽有采取发放安全帽、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但对雇员被砸伤仍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其次雇主在选任承包施工人时,不认真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就开始施工,在选任人员上有过错,因此也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就受害人本身而言,包工人均有对其发放安全帽,但受害人出事时均未佩戴,受害者自己应意识到不佩戴安全帽施工将对自己的安全可能造成损害却任之不管,存在一定过错,自身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例一中,法院判定包工人杨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建房人王某承担20%,受害人自己承担30%的责任。案例二中,雇主邓某承担王某总经济损失的70%,王某自己承担30%。判决后,二案件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案结事了,双方和和气气,因纠纷所造成的不愉快都能很快消失。但作为一名法官而言,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不该发生的纠纷少发生甚至于不发生,在纠纷发生前多点防护措施,岂不更好。因此,针对县城广大建房者及包工人,我们建议大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人、工作耐心细致的人来承建自己的住房,让房建的安心。对于雇员们我们也在此提醒,生命只有一次,请务必在施工时带上安全帽,该做的防护措施都做好,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相关利益者负责,让钱拿的舒心。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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