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变更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却没有及时去办理——

《南阳晚报》:这一个小疏忽 连累公司赔8万

发布时间:2012-11-16 08:24:12


本报记者 通讯员 卢国伟 白丞博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收到客户变更参保人员通知后,未及时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直至收到参保人员意外死亡的消息后才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客户索赔时遭拒。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中院获悉,该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理赔款8万元的判决结果。

 【案情】

刘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20095月,采矿工地负责人陈某考虑到工地风险较高,遂与刘某协商设立保险。鉴于矿场工人流动性大,刘某同意陈某可提前变更参保人员,在收到保险费后按陈某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及要求进行变更,保单由刘某保管。陈某分别于20097月、20099月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刘某变更参保人员名单,刘某按陈某通知要求在保险公司为陈某提供的参保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2009129日,陈某再次用手机短信通知刘某,要求更换参保人员,其中变更人员包括吴某。刘某在接到陈某的短信后,未及时办理保险单。20091218日晚,吴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陈某于当晚向刘某报案,刘某慌忙于第二天为吴某等15名参保人员办理了非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每份保费200元,发生意外获赔8万元。吴某死亡后,陈某向死者家属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刘某因未及时给陈某提供的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单,主动赔偿陈某4万元。

【判决】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陈某提供的参保人员办理了保险单,陈某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曾按照陈某的要求多次为变更参保人员办理的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2009129日,陈某再次按照交易惯例以短信方式通知刘某按名单变更参保人员,刘某接通知后未及时按陈某要求办理保险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保险公司在吴某死亡后为其办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非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8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刘某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

本案涉及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的义务是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手续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理赔,并且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前几次业务活动中均按照在收到投保人变更参保人员通知后及时办理了投保手续。可是最终由于业务员的疏忽,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法官提醒说,义务不是必定表述在书面合同中,责任不是必然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日常生活和交易中,唯有常记公平和诚实信用,方能做到问心无愧、乐得安宁。⑤1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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