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7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6月生育一儿子。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05年离婚,双方协商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离婚后,张某一直向王某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400元,2011年,张某因怀疑儿子非自己亲生,于是带儿子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报告证实,张某与儿子不具有亲生血缘关系,张某一怒之下将王某与“儿子”诉至法院,除要求解除父子关系、王某返还抚养费外,主张王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张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况下,抚养他人孩子多年,减轻了王某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王某明知事实而不告知,违反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已经构成对张某人格尊严权的侵害,这种伤害可能长时间影响到张某的工作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