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需谨慎 莫因情面而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0 16:25:07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人马恒起一边在调解书上签字,一边后悔不已,后悔自己当初因顾及朋友的情面而签字做担保,结果吃了大亏。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064,案外人余某向唐河县农行借款5万元,马恒起及叶某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五万元;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自2010211日至2011211日)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马恒起及叶某在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名按指印。马恒起及叶某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自愿为余某在贵行的农户贷款本金五万元以及孳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唐河县农行将5万元支付给余某。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因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唐河县农行于2012229日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马恒起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余某与原告唐河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借款5万元,由马恒起及叶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马恒起于五日内偿还其担保余某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借款5万元及约定利息、逾期罚息。

马恒起认为让自己承担自己太冤屈了,自己也没从农行领取一分钱,却让承担全部的责任。一审判决下发后就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二审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马恒起撤回上诉,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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