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洗澡不慎摔伤 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1 09:07:44


案情

小王是高一新生,夏天在学生寝室洗漱间洗澡,在穿裤过程中不慎滑倒在地,造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小王的爸爸一纸诉状把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这例案件中,小王的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说法

小王作为一名高一新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洗澡不慎摔伤主要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引起的,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作为管理机构的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管理、教育的职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王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就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使未成年人免受伤害,该学校的洗漱间较为拥堵、地面湿滑是造成小王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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