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宋朝官员,以断案英明刚直著称于世。被奉为“包公”,誉为“包青天”。其所形成的“包公精神”及独特司法文化,无论是对他所生活的北宋中期还是后世都影响深远。“包公精神”,涵盖了清正廉洁,刚直不阿,秉公执法,严于律己的职业精神。他明如镜、清如水的精神品格和关注民生、心系百姓的爱民情怀,很好地体现了他的民本思想和职业良知,为世人所景仰。成为我们当代司法者的楷模。
包公办案,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公正廉明,刚直不阿;二是惩恶扬善,抑强扶弱。北宋初期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是,“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衙门是不对老百姓开放的,一个普通百姓,要想告状不但手续繁多,加之错综复杂的关系,很难见到官员的面。包拯在开封府任职时,作出了一项改革:大开正门,凡是告状的,都可以进去直接见官,直接面陈案情,任何人不得阻拦刁难。这一举措既有助于百姓伸冤,又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根除了积弊,大大方便了平民百姓诉讼,是便民利民的一个范例。
包公抑强扶弱,爱民如子的情怀还表现在关注民生疾苦上。开封城里有一条惠民河,河的两岸,既有平民,也有达官贵人的住宅。包拯任开封府尹时,天下大雨,河水泛滥,淹没街道,使许多平民无家可归。包拯经过调查,了解到河塞不通的原因,在于官僚和贵族们在河上筑起了堤坝,将水面种花养鱼,同自己的住宅连在一块,建起了水上花园。包拯提前派人画了地图,提取了相关证据,遂后下令将所有堤坝与花园拆毁。有人自恃权大位显,告到宋仁宗那里。包拯拿出证据,证明他们非法建造水上花园。就这样,疏通了惠民河。
包公心系黎民,公正廉明,亲民便民,敢于“惩恶扬善”。无疑,他是恪守自身职业道德的典范。他铁面无私的背后,有一颗悲天悯人的仁者之心和扶危济困的恻隐之心,这是他自身重德厚养的文化积淀,也是他司法良知的集中体现,是值得我们后人借鉴和弘扬的传统司法文化的精华。这种“包公精神”与我们当今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相符合,很好地体现了司法者的精神品格和职业操守。
法官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是百姓心目中的“青天”,应具有起码的司法良知。而法官的司法良知其实就是对自己职业道德的自觉遵从和自我表现。法律的公信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价值观与他们社会责任感的强度。对于法官来说,渊博的知识、精湛的专业庭审技能固然重要,但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可能不受到自身情绪、意志力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理性的,是具有职业操守和司法良知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则,既约束公民的行为,又为人们提供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他”既是严酷的,同时又是温情的。其实,最简单、最朴素的东西,往往最能打动人,也最有说服力。法官的职业良知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他要求法官拥有一颗平常心和公正之心。平常心就是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因自己的法官身份而对前来求助的群众淡然漠视,而是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心里要装着群众。作为一名法官,如果失却了人文情感的支撑,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所蕴含的人性关怀。因此,对老百姓要始终保持着一种最朴素的情感,像包公一样心系黎民,爱护百姓,对弱势群体拥有一颗同情之心、恻隐之心。做到能动司法,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自觉地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但是,对于一位合格的法官来说,仅有一颗平常心、同情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官毕竟不是慈善家。他肩负着一种特殊使命,那就是始终坚持公平正义。因此法官更要具有公正之心,像包拯一样 “赈灾黎、求民隐、断关节,秉正清廉”,“平冤狱、抑豪强、惩污吏,执法严峻”。凡事都拿着法律的标尺去衡量,唯法独尊,不畏权势,公正断案。面对每一起案件,既要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又要找准法与理的统一点,用最朴素的道理和最纯真的情感化解矛盾纠纷。只有把握好法律规则,保持一颗平常之心,恻隐之心,才能始终胸怀法度,善守其本,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这是包拯的座右铭。它告诉我们什么是治本之道,那就是清心寡欲,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司法良知。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的成业之道、立身之本,可以修养人格,成就事业。重德养心,厚德载法,德正才能法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