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女子杨某因车祸被撞意外死亡,车主赔偿人民币40000元,赔偿金交于杨某丈夫王某。杨某生前于邮储银行有存款若干,并办有两份商业保险,银行卡及保险合同均有其丈夫王某保管。
杨父杨母老年丧女,悲痛欲绝,且早已得知女儿生前有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及死后所得40000元赔偿金。杨父杨母均已年迈,劳动能力渐失且无固定经济收入,遂前去找女婿王某索要应得的部分赔偿款及女儿生前的银行存款、保险金。王某决绝岳父岳母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无效,杨父杨母不得已将女婿王母诉至社旗县法院桥头人民法庭,请求法官主持公道。
社旗县法院桥头桥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二天即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桥头法庭对王某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的具体细节,王某对40000元赔偿金自己可得三分之一,杨父杨母应得三分之二的意见表示认可,同意法庭对车祸赔偿金的调解意见。但双方当事人对杨某生前的银行存款及商业保险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桥头法庭针对双方的争执,立即到邮政银行进行查询,查出两笔存款并经双方认可。为尽早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桥头法庭法官主动要求陪伴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南阳两家保险公司进行查询,并落实了保险理赔数额。
最终这起纠缠了近一年的案件在桥头法庭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金40000元及保险赔偿金由杨父杨母继承三分之二,王某继承三分之一,银行存款由杨某夫妇继承4500元,王某继承56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