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农村地区,结婚前一道至关重要的程序就是婚约,而婚约就是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俗称见面礼和订婚礼,作为双方婚姻缔结的一个前提。近年来,随着农村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彩礼的数额也是一路水涨船高,彩礼动辄就是上万甚至几万,有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导致生活苦不堪言。有一部分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而这个时候彩礼是否应返还、返还多少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案情回放:2010年农历腊月16日张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同年农历腊月27日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和介绍人在黄某家中就彩礼给付问题达成了共识:由男方张某经媒人李某之手给付女方黄某家聘金26000元、价值2000元的食品、烟酒以及用于购买“三金”的6000元现金。张某与黄某遂于2011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不到半个月即各自在不同的省份打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男方张某于2012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彩礼34000元,而被告黄某称26000元中有一部分用于给男方买衣服和置办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根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考察本案,原告起诉离婚时双方虽然结婚已经一年多了,但是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未满半月遂各自到不同省份打工,实际上一直未能生活在一起。彩礼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顺利地结婚,并是作为婚后男女双方更好的共同生活的一种经济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各自生活,未能达到真正生活的目的,彩礼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短暂的一年婚姻结束时应当返还彩礼。但是考察本案,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一部分,而该离婚诉讼由男方提出,女方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要大于男方,因此,应当部分返还。
法院在综合考虑互赠财物数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兼顾合情合理的原则,衡平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12000元。
结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相同的交往时间内,女性所付出的成本往往较男性更高,而且男性更不易保持忠诚,所以为了平衡女性在狭小的熟人市场中交往的风险和成本,采用了订婚、彩礼这些主要针对男性的制度制约。彩礼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状态下,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应当认识到不应该依靠彩礼来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而是应当建立起正确的婚姻观,以独立的姿态和个人魅力来经营婚姻,更有助于打造幸福的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