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谷某从城关法庭李建法官手中接过7万元赔偿款,她激动地说:“真不知道咋感谢您们好,多亏了法官这我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虽然我连遭事故非常不幸,可是我非常幸运遇到您们这些好心人”。
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的谷某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2010年2月遭受交通事故,后被送往社旗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股骨骨颈骨折。在医院治疗了三个月花费近五万余元。出院回到家,谷某行走时左腿一直不适,经过长时间未能康复。2011年10月谷某再来到该复查骨折愈合情况,经拍片及咨询医师后得知,当初治疗的主治医生没有把自己左股骨颈移复正位的情况下做了固定手术,致使自己骨颈变短,干颈角增大,导致行走时出现明显的跛状。想想自己真是非常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已经够倒霉的,现场又成了跛足。谷某找院方理论,可是医院拒绝赔偿。
谷某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术后遗留状况为七级伤残,过程程度是医方应负主要责任。谷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十万元。社旗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案件后,减免了谷某的部分诉讼费,为了使谷某尽早拿到赔偿款,办案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在法官讲明法律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双方于11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院方一次赔偿谷某各项损失共计七万元整。签订调解协议当天谷某拿到了赔偿款,对此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