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提)驾驶人下车寻找车位,自己的车突然“溜坡”并将驾驶人撞伤,这样的情形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桐柏县法院法官黄健近日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案件。
2012年10月3日,刘先生开车到郊区公园游玩,到达景区门口时发现停车位已满,便临时将车停于一有坡度的路边后下车寻找停车位置,不料此时车子却慢慢顺着坡道溜了下来,刘先生连忙上前开车门想刹住汽车时被车剐住。后经医院鉴定,这起事故造成刘先生八级伤残,花费医疗费6.4万余元。刘先生的车已投保交强险,但在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他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为由拒绝赔偿。
桐柏县法院法官黄健在分析此案时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刘先生离开汽车去寻找停车位时,相对于汽车,他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此时刘先生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条也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本车人员控制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能迅速的弥补身处车外第三人的损失,且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据此刘先生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