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钱耍赖 法院判还

发布时间:2012-11-22 09:01:0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贾玉仙 张璐)借钱还钱天经地义。近日,西峡县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桑某偿还原告西峡县金柱公司42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1年12月25日,工商户桑某因业务需要想向西峡县金柱公司借现金42万元,因金柱公司没有现金,将5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交给桑某使用,桑某贴息后下余现金42万元。桑某给金柱公司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金柱公司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万元),期限三个月,按银行利率还本付息,实取承兑伍拾万元整,借款人:桑某”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桑某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2012年5月10日,金柱公司一纸诉状将桑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5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借给被告,经被告贴息后借用42万元。被告向原告借42万元本金的事实及三个月借款期限无异议,双方均予认可,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银行利率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11月22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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