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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张相晓 王阿玲)“兄弟,我欠别人工钱,你们帮我在合同上签个名字,做个担保就行。”二话不说,仗义的李某、王某为小包工头石某在一份保证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令他们没有想的是,盲目的仗义换来的却是惹上了麻烦官司,最后还得替别人还钱。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担保人李某、王某偿还欠款2.3万余元。
2009年11月,杨某等九人由石某牵头在郑州打工。经结算石某欠这9名工人工资款2.3万余元,石某出具一欠条,约定于2010年10月7日还清,李某、王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了字。之后石某下落不明,9名工人遂将李某、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就与9名工人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9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石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李某、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以9名工人要求担保人李某、王某支付欠款的理由正当,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