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杨某打算在镇上开一家农资超市,由于资金周转不开,便于2011年5月11日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息1分2厘计算。2012年5月22日,张某携带借条到杨某家要求还款时,不料被杨某夺过借条当场撕毁,并据此否认借款事实。张某无奈将撕毁的借条拼贴后诉至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要求杨某还款。杨某则辩称,其向张某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已到张某家中将20000元借款及2880元利息归还给了张某,且当场将借条撕毁。现张某将撕毁的借条拼贴向法院起诉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都没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原告仅凭借一张撕毁后拼贴起来的借条主张还款,这种情况下,该借条的法律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
在审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举证的借条经过粘贴,仍保持了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而且杨某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应对该借条的效力予以认定。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借条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书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出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提供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而本案中,张某所举的借条系撕毁后重新拼贴而成,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从日常经验上分析,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条由出借人保管。若日后借款人还清了借款,则会从出借人处将借条取回或是直接撕毁,证明双方之间款项已结清。本案中所涉的借条系撕毁后拼贴而成,由于出借人张某未能举证对此合理解释,应视为借款人杨某是在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条撕毁。
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纵观本案,虽然张某作为出借人在情理上值得同情,但导致其败诉的最大因素在于其主张还款的请求,除了一张撕碎的借条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在进行借还款交易时应尽量避免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场合,最好能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