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2-11-22 10:34:14


近年来各种社会热点问题的出现,让人们越来越关注弱势群体及其法律保护,在当今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完善相关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对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的作用。如何界定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分类

(一) 弱势群体的界定

何谓弱势”,简单的理解就是与强势相对应的状态,弱势的界定始终处于变化状态之中。同样,弱势群体这一概念,也仅仅是一个描述性的可变概念,它的内涵相对模糊,而外延又相当的广泛,且会受到一定时期社会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且不论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对弱势群体的定义不一,甚至是法学学科内部对其也存在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二)弱势群体的分类

对于弱势群体的分类,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它分为自然性弱势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作如此分类,不仅可使人们明了弱势群体这一存在现象背后之深层次自然性或体制性的原因,而且也有利于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和保护。自然性弱势群体即由于自身生理,所处自然环境或难以扭转的地位等个人性因素影响而处于相对不利状况的群体。如残疾人、灾民等。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指由于制度性、体制性安排等导致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下岗职工,大学生群体,农民务工人员等。

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就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言,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国家政策的实行,社会自治团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其他群体的热心帮助等等。但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只有法律才能建立起一个常效的、有组织的、稳定运转的机制,才能为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及利益诉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也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形式平等的保障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们对正义的追求首先是从形式平等开始的。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来说,其产生原因大多并非源于个人性的生理、能力等因素,而是源于形式平等的无法保障。形式平等尚未实现,又何谈实质平等的追求?所以,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首先要从对形式平等的保障做起,赋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资格和权利。公平与平等是正义的基石,只有对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予以准确界定,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社会正义才可能实现。如果不能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予以公平分配,这种法律制度就会使某些人的起点比另一些人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不仅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也会影响到人们以后的发展前景。一种合理的法律制度,至少要保障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论他们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富等具体因素。

(二)实质平等的实现

形式平等的保障实现固然重要,但仅此尚不足够。形式平等脱离个体的身份、种族、年龄、财富等具体因素而赋予公民以平等的地位和人格,拥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因此,单纯保障这种平等,一方面可能会使一部分人通过自由竞争而实现与他人在现实意义上的平等,但另一方面也使另一部分人因为自身体力、智能、受教育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甚至导致强者与弱者、富裕与贫穷的两极分化。所以,若想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还要依赖于实质平等的实现。对于老人、未成年人、消费者等那些自然性弱势群体,其产生主要是由于自身在智力、体力、信息掌握程度的不足等个人限制性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而只求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市场竞争中的“马太效应”则会使他们陷入弱者愈弱的恶性循环。所以必须是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责任编辑: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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