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行为并非无偿的,是有条件的“赠送”,赠品已经包括在商品的利润中,所以赠品实质上也是一种“卖品”,商家就应该对其质量和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负责。所有进口产品无论其包装上是何种文字,都必须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中文标识上必须有产品名称、生产商和经销商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案情】
原告王某在宛城区红泥湾镇开办一个体饭店,2006年4月份,王某购买了十件新疆乌鲁木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该酒并设有赠品,每购买十件酒赠送火锅专用液化气灶一台及0.25公斤装的专用液化气四瓶。后王某用该赠品做火锅招待顾客吃饭时,该液化气瓶发生爆炸,将正在用餐的顾客杜某右眼炸伤致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后杜某提起民事诉讼,宛城区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杜某各项费用130479.41元,并负担诉讼费2439元。王某赔偿顾客杜某后,也提起诉讼,要求新疆乌鲁木齐某酒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已赔偿给杜某的各项费用。
【审判】
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1、原告王某为生产经营所需购入新疆乌鲁木某酒业有限公司所产白酒及其所赠送的火锅专用液化气炉具,在经营过程中因燃具爆炸所致消费者杜某伤残而受到人民法院追究,从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向所购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销售者某酒业有限公司索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及被告不存在过错等事由,因被告所销售商品侵权,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追究销售者的责任。因此,对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不予采信。3、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举证证实所售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原告实际操作不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被告新疆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辩称本院均不予采信,对原告诉请137357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被告新疆乌鲁木齐某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损失137357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附赠的产品质量谁负责,二是产品虽有检验合格证明,但没有中文标识的,仍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关于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规定。
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附赠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40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消费者得到液化气罐灶的前提是其购买了足够价值的酒,虽然没有对赠品本身支付相应价款,但其是通过购买更大价值的商品才取得领取赠品的机会。可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行为并非无偿的,是有条件的“赠送”,赠品已经包括在商品的利润中,所以赠品实质上也是一种“卖品”,既然是“卖品”,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家就应该对其质量和由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负责。
况且,一定程度上讲,赠品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而且消费者是在相信赠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才购买商品的,因此,经营者提供的赠品质量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合格产品;如果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要有中文标识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通常采取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印鉴的方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使用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点和所含主要成份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名称及其主要住所的具体地址。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有利于消费者和用户对生产者的监督,也能促使生产者依法承担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赠品的在其产品铭牌上全部是外文字样,而没有以中文标注的该厂厂名和厂址,新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通知单证明作为赠品的液化气灶、罐是合格的,但其仍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关于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