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多拍的照片底片 消费者能否无偿取得

  发布时间:2012-11-27 09:27:00


案情:

2012415日,王某想给自己三岁大的孩子拍一套写真集,便来到绿城路梦幻影楼询问价格。经过讨价还价,王某最终选中了一款价格为300元的套系,拍摄时可选择10套衣服,30张精美照片入册,同时赠送水晶摆台。王某觉得可以接受,就和影楼签订了“摄影预约单”,并于第二天上午到影楼进行了照片的拍摄,影楼照相师一共为孩子照了73张照片。421日,王某来到影楼挑选照片时还看中了未挑选入册的20张照片,向影楼提出用U盘拷走电子版,影楼不同意,说如果要拷这多余的照片,需要加收20元费用。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多余的底片是影楼为孩子拍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影楼并未付出额外的劳动;另外,这些底片都是自己孩子的肖像权,没有理由不给。而影楼认为自己在预约单的注意事项中已明确标明:依据所定套系,数码影像作品及传统照片供选择,未选中的影像作品,著作权归本影楼所有,概不赠送。拍摄前,王某已经在这份预约单上签字,表示认可该份合同。不给多余底片,正是按照合同办事,并没有违约。

法官说法:

“摄影预约单”多是影楼提供的供影楼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影楼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概不赠送,消费者需要可出钱购买等相关内容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内容。影楼所拍照片底片的所有权应当归消费者所有,所以顾客是有权要求获得底片的。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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