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以来,河南省新野县上庄法庭接待管辖区域的群众30多人次,涉及20余起要求法院出具证明或请求法院宣告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失踪的案件,来庭群众有小孩的爷爷奶奶,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大都诉说小孩如何可怜,父或母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下落不明,小孩现随其生活,家里无力抚养;个别群众还明确表示是为了办理孤儿证,应民政部门要求来法院办理宣告失踪手续。对于短期突然增加的集中时间集中诉求这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组织进行了调查与了解,发现如下情况:
一、背景因素。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下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作出的覆盖全国孤儿、具有普惠意义和制度安排性质的政策性文件.2010年11月26日,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意见》,又下发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属于孤儿的由国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在《通知》中还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手续,其中,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调查分析后我们认为,集中出现这一类有以下几点原因:
1、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领会、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和《通知》过程中出现一些偏差。特别是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通过各村委会协助对社会散居孤儿进行排查摸底的时候,没有把上述的政策性文件向各村委会干部讲清、讲透,造成村干部在解释这一政策性文件时出现偏差,认为只要到法院宣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踪即可。
2、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这一待遇,对当前农村村民诱惑力非常大,导致一些村民特别是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争先恐后到法院要求法院帮助其受理这一项申请。
3、基层村组干部朴素的同情心,使其在为相关当事人出具证明时,政策放宽,尺度放宽,随意地给当事人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还对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甄别案件事实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等问题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操作性、具体性不强,无论法官还是群众很难认定什么是下落不明的状况。比如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满2年的,能不能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如何认定其下落不明满2年?是否需要指定财产代管人?另外,《意见》中认定属于孤儿的情形有两种:1、失去父母;2、查找不到生父母。第一种情形好认定,但查找不到生父母在实践中就难认定。我们了解到在当前广大农村留守儿童非常多,很多留守儿童均是与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舅舅生活。尤其对于那些年迈的祖父母老人,自己的儿媳妇外出打工多年却没有任何讯息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宣告失踪呢?
经我们对接待的20余起宣告失踪案件材料的调查走访得知,现存在如下情况:
1、利害关系人对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时,需要向法院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可以证明被宣告人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不清楚,认为法院过于苛求。
2、被宣告失踪人实际上就在本县区域内生活,基层群众、村干部随意出具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材料。
3、被宣告失踪人另嫁他处,双方家人有意隐瞒事实,而其他群众反映见过被宣告失踪人。
4、被宣告失踪人系外省偏远地方的人,究竟是回了娘家还是确实外出下落不明,走访落实困难,因法院受理该类特别程序案件不收取费用,出差落实情况比较困难。
由于集中出现这一类诉求,对该类案件的处理需特别慎重,告别是宣告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大都是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他们确实家境困难,基层村干部又顺利出具了证明材料,一听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他们情绪激动,且对法院工作人员认真把关表示不理解、不满甚至言语攻击。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上庄法庭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反映情况,出台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求 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社会的关怀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