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法院通过对近三年来交通肇事案件调查发现,一些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过去曾因犯罪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由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疏于管理,造成这些被告人仍持有原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再次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交通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驾驶证发证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此,内乡法院建议:一是建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暂扣交通肇事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备案登记存入交通事故案卷。二是建议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法院做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公安交机关通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被告人驾证或者决定其终生驾禁的请求,做到行政责任、经济任任、刑事责任的有机统一。三是建议法院在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效力后,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暂扣的机动车驾证上报发证机关吊销或者作出终生驾禁的决定,并记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