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入住酒店摔伤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2-11-27 14:17:58


  【案情】

2012524日,王振兴与时代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其与7月中旬随团到海南旅游一周。61日,王振兴因故将自己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朋友赵凯,王振兴将此事通知了旅行社,但旅行社位置可否。到达海南后,赵凯入住与时代旅行社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丽晶大酒店(四星级)。因丽晶大酒店进行室外装修,撤除了房间外阳台上的护栏但未设警示标志,赵凯因此在欣赏夜景时从室外阳台跌于楼下摔成重伤。后原告赵凯要求被告丽晶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评析】

本案是一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案件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旅游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其关系到原告赵凯是否有权利主张赔偿;二是旅行社与酒店是否有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笔者认为原告赵凯有权主张权利,且旅行社与酒店也都有责任。具体评析如下:

一、本案转让旅游合同行为有效,原告赵凯是合格的旅游合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除法律禁止或者明确约定旅游合同不能转让情形外,旅游合同时可以转让的。本案中王振兴在旅游合同开始前得合理期限内,将自己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本案原告赵凯的行为有效,赵凯可以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二、本案原告可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亦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案中因丽晶大酒店与时代旅行社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视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其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丽晶大酒店在进行室外装修时,撤除了房间外阳台上的护栏但未设警示标志,致使原告赵凯在欣赏夜景时从室外阳台跌于楼下摔成重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原告赵凯可以向丽晶大酒店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

另外,本案中原告也可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案中时代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的旅行过程中造成旅游者赵凯受重伤,已经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原告赵凯可依法主张时代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总之,在旅游热不断升温的今天,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也在所难免,广大旅游者在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旅行社,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了解一些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在出现纠纷时以更好维护自己权益。

责任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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