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通过邮政局寄往深圳,四天后收件人打开包裹发现电脑屏幕破裂损坏,遂让深圳方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后,又将电脑通过速递邮寄回南阳。原告要求邮政部门赔偿时,遭到拒绝后遂将县邮政局和镇邮政支局诉至法院。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召县邮政局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1728元。
2011年7月8日原告李女士以EMS方式通过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邮政支局邮寄一台Z470型号联想笔记本电脑到深圳,保价金额为伍仟圆。7月11日收件人刘某收到邮件,打开包裹后发现邮件物品即电脑屏幕破裂损坏,广东深圳沙井邮政局对此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收件人将损坏的电脑通过顺丰速递邮寄回南阳,支出邮寄费用128元。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证实原告的电脑显示屏价格加修理费为16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脑损失及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共计5628元,被告拒绝,引发本案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邮政支局是被告南召县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邮政支局建立的邮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邮寄的物品损坏,原告即寄件人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履行合同义务,理应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减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而原告的邮寄物品仅是损坏,原告要求按保价5000元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损失是屏幕价格及修理费1600元,原告为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将损坏的电脑从深圳寄回南阳,支出合理费用128元,共计损失1728元。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南召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1728元;被告南召县皇路店邮政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