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初,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亲兄弟间发生的所有权确认、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中认定原、被告兄弟间在二十四年前签订的分家协议有效,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1988年5月9日,居住在唐河县城关镇的李家三兄弟在当时在世的母亲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将父母置办的七间房屋根据大小及质量的不同分为三份,其中北屋四间分为两份,每份两间,东屋三间质量较差,算作一份。北屋东头两间分给老大李中,东屋三间分给老二李华,北屋西头两间分给老三李杰。该协议还详细约定房屋出路以及对老母亲的赡养等问题,兄弟三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确认。1999年母亲去世,因原告全家在外地,房屋闲置,经原告同意,被告李华住进了原告李中所分的房屋。2011年,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遭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将二弟李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1988年5月,原告李中与被告李华及案外人李杰兄弟三人在其母亲的主持下达成的分家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华将本案争讼房屋返还给原告李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