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世顺王阿玲)在银行贷款要提供担保,担保又分为物保和人保,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就要用担保物抵偿或者要求担保人偿还,那么,担保人替借款人偿还了借款后,担保人该怎么办呢?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债务人杨某偿还担保人林某、柴某各3260元。
2009年8月3日,家住镇平县彭营乡的杨某在彭营信用社申请办理了额度为10万元的守信卡,由林某、柴某等5人提供担保。同年11月20日,杨某向彭营信用社借款7万元,期限两年。彭营信用社于2011年11月10日向镇平县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林某、柴某等5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镇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偿还彭营信用社借款7万元及利息,林某、柴某等5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彭营信用社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杨某在彭营信用社的存款5.5万元,剩余部分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1.63万元由担保人林某、柴某等5人各承担3260元。
承担这部分还款责任后,林某、柴某将杨某诉至镇平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某偿还二人因担保责任分别付出的32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柴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杨某追偿保证责任款项,双方已形成了担保追偿法律关系。按照我国《担保法》“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林某、柴某作为保证人偿还了信用社剩余借款及案件受理费等款项,有权向被告杨某追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