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佳 通讯员 周勤 张东
儿女成群竟落得无人赡养,古稀老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11月1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与儿子对簿公堂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100元、粮食10斤,因病住院的费用由三被告按医疗费票据的数额各负担七分之一。
案 情
77岁的王老太家住南召县白土岗镇,生育四个儿子、四个女儿。老太太现享有每月6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及农村低保补贴,如今住的房子还是小儿子在自己家老房拆后重建的。建房时老太太给了小儿子400元钱,双方约定老太太住一间房子,去世后房子所有权归小儿子。因为长子对老伴儿尽了赡养义务,2010年老伴儿去世后,儿女们约定老太太轮流由三个儿子照顾起居。可是近来因为生活琐事,三个儿子却互相推诿不愿赡养老人,老太太只好求助村干部。
2012年3月2日,针对老太太家中的实际情况,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出具了一份赡养意见,主要内容为,以十天为限,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医疗等,大病由三个儿子共同负担。意见出来后,老太太不愿轮流,只愿在小儿子处居住,并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自己5斤大米、3斤白面、2斤玉米糁子。但三个儿子不愿接受母亲的意见,无奈之下,老太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均摊。
操劳一辈子的王老太太,儿女成群,本应该衣食无忧,尽享天伦,却因为赡养问题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让法官愤慨之余,忍不住为老太太感到心酸。法官多次找到老太太的儿子做工作,三个儿子均表示愿意兑粮食、兑医疗费,但不同意给老太太钱,理由是老太太爱乱花钱。此外,小儿子还不同意老太太在只自己家住。经过长时间的纷争,几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太太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判 决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中,经多次调解,原告坚持自己独立生活,不愿随三被告轮流生活,只要求三被告兑钱和粮食,该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原告有八个子女,长子已对原告丈夫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因病住院的费用应由其他七个子女分担,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三被告不愿支付生活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 法
南召县法院白土岗法庭庭长赵华东告诉记者,《婚姻法》第2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3条、第43条也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正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子女照顾,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便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尊敬老人,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关爱和尊重老人的现在,其实就是关爱和尊重我们自己的未来。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