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电动车“驮”不起生命之重

发布时间:2012-11-29 08:30:13


  法官札记

   这一周,我们受理了18起民事案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了15件。这个数字让我心头一震。

  今年前10个月,我们民一庭共受理民事案件539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就有41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6%。而在这410起案件中,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又占了70%。翻翻这些卷宗,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伤残的、终生坐轮椅的受害人,数量不在少数。总结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种:电动车与机动车抢道发生事故;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逆行发生事故;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发生事故;电动车转弯不观察周围情况发生事故;电动车时速过快,出现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刹车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生命和健康是人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人没有了生命和健康,一切无从谈起。我国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均把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就交通事故来讲,机动车驾驶人并不想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称之为过失。但是,机动车是由人控制的,若控制不住,既有机动车本身缺陷的原因,也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和违法的原因,也可能有事故相对方违法的原因。电动车作为我们的代步工具,省时省力,毋庸置疑。但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珍惜我们的生命和健康。(作者为卧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1月29日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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