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替人驾车肇事致使乘客受伤 代驾者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29 08:53:59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沈 飞)昨日记者获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租车人自愿替司机开车后肇事,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司机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其承担损失的60%,赔偿受害人1万余元。

  今年312日,杨某和蒋某租用强某的桑塔纳轿车,由强某驾驶搭载其从桐柏县前往卧龙区,在返回途中,同车的蒋某自愿代强某开车。当晚9时,该车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和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在高速路上行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乘车人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系交通事故致人损伤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依法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蒋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强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蒋某驾驶,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租车人杨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根据两侵权责任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蒋某承担损失的60%、强某承担40%,由于杨某明确放弃对共同侵权人强某的诉请,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⑤7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1月29日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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