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橡胶皮筏翻船 游客被压受伤 漂流公司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11-29 08:56:17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冯云虎 于成荫)在峡谷漂流时因皮筏船翻船,两人致伤,为赔偿事宜,伤者将漂流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内乡县法院获悉,一审判决漂流公司赔偿张某、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644.07元。

  2010615日下午,张某、唐某和其他人在内乡县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景区漂流过程中,因橡胶皮筏翻船,将张某、唐某扣在船下,造成两人受伤,后因病情严重,转至内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双肾挫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7691.46元,唐某在事故中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2384.24元。20111118日,张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唐某在漂流过程中,漂流公司没有安排护漂、配备水上救护人员。在皮筏船翻船后,没有采取紧急的救助措施,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唐某在漂流过程中,应预见漂流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唐某请求漂流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⑤7

责任编辑:赵娜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1月29日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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