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东陵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确立了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典型范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6月4日《法制日报》)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据资料显示,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1000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3300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98.4亿元的市场规模。与此同时,网络窃取案件也同步增加,网财纠纷开始上升,而这些投诉大都以无法律依据而未被受理。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是网络虚拟财产附有价值。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网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如今,网络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
二是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在我国不断发生。调查显示,61%的网络玩家曾被偷,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的“网财”。
三是针对“网络财产”盗窃案的不断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加大,公安部11局2002年9月16日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作出答复如下:“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账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然而,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
四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供借鉴,如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均有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台湾地区则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