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照片作宣传 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2-12-03 08:36:14


本报讯 (记者陈大公 通讯员沈飞)市城区某摄影馆未经儿童家长同意,擅自使用一儿童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被儿童家长诉至法院。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

3月18日,市城区的吴先生无意中发现秦某经营的摄影馆擅自使用其子肖像照片进行宣传,吴某找到秦某交涉未果。该广告宣传持续了约一个月时间,给吴某的孩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在吴的多次要求下,秦某撤下该宣传广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秦某未经吴某某及其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吴某某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播出时间长达一月之久。吴某某的父亲找秦某交涉后,秦某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吴某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现吴某某起诉要求秦某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吴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停止侵权并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月12月03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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