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遇车祸身亡,为争一笔死亡赔偿金——

《南阳晚报》:养子与继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2-03 08:50:05


养父陈三遭遇车祸去世后,肇事方赔偿各项赔偿金116000元。继母刘秀花说,养子陈东和陈三已解除收养关系,无权分得陈三的死亡赔偿金。无奈之下,陈东将刘秀花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西峡县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判决陈东分得58000元。

家住西峡县西坪镇的陈东生于1987年。陈东出生不久,他便被父母过继给了当时没有成家的三叔陈三收养。从此,陈东与陈三共同生活,从上户口到上学全由陈三一手操办。陈东考上大学后,陈三经人介绍与刘秀花相识并结婚。

2011年年初,陈三因车祸身亡。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经多次调解,肇事司机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000元。但刘秀花与陈东就赔偿金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刘秀花称,当年陈三收养陈东时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4年陈东又将自己的户籍转到其生父的家庭中,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中,陈东是其生父的长子。鉴于此,刘秀花认为陈东与陈三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东与陈三长期以养子与养父关系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陈东与陈三之间的关系应该按照收养关系对待,因此陈三与陈东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虽然陈东的户籍从陈三家庭中迁移,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的规定,户籍迁移并不能够证明陈三和陈东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所以刘秀花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被依法驳回。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陈东和刘秀花分别作为陈三的养子及配偶,依法对因陈三死亡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000元享有所有权,双方各分得其中的58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12月03日第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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