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今年前三季度,河南省郑州市一共有1544起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行政首长(含党组成员以上领导)出庭应诉130起,“一把手”出庭应诉11起。“这和以前相比,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但仍有人质疑,现在能见到“官影”的案件比例只有近10%,为什么官民同堂对话的机会不能更多一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被诉至法庭,行政机关就必须面对司法的合法性审查,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连出庭应诉都做不到,如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出庭应诉,又岂能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那么,行政机关为什么不愿意出庭应诉呢?一些官员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机关独立使用的特权,不应受到其他机关的监督,也不能适应司法监督。只能接受“官管民,官审民”,不能接受“官受审”。一些领导对打官司这事不重视,认识也不到位,根本就没有当回事。还有一些领导对自己拥有的法律知识不自信。出庭应诉是对领导法律知识、法律水平、应诉能力、答辩能力的考验。如果不够自信,也就不愿出庭应诉了。行政机关之间或内部职能重叠、交叉执法、互不通气,加之责任不明确,不重视行政诉讼。
面对“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应放下身段,与原告平等“对话”,将“应诉”的过程当成倾听民声、顺畅民意、改进工作的过程。从实践来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但重塑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形象,还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同时,行政首长从幕后走到台前,在应诉过程中直面矛盾,非但没有给其减分,反而为其加分不少;不仅不丢“面子”,还保住了“里子”,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的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从另一方面看,单纯的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做法是形式大于实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很多时候也不能绕过集体讨论、集体决议的民主制度,而“当场拍板”搞“一言堂”。
“民告官能见官”,尤其是“一把手”能够出庭应诉,我们都很期待。但是,必须恪守法治的基本要求,更不能简单的强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尤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不到庭而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案例举不胜举。既然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不到庭,被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然也可以不到庭。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就算被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委托代理人或代理人拒绝出庭,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审理结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就是了。如果法院基于某些因素或原因的考虑对行政机关等心存畏惧,行政机关或“一把手”出庭应诉又如何?行政诉讼不是氏族复仇,非得把行政机关或“一把手”逼上法庭让其难堪、紧张。其实,每一起行政诉讼的背后,行政机关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败诉,面临着多重问责;胜诉,依然“胜之不武”,民众认为是“勾兑”的结果。不少行政机关内部还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哪个科室行政过程中引发行政诉讼,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纵然胜诉,相关人员也会受到领导的“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