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贾某原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合分居,因子女抚养产生纠纷,2011年贾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判令孩子随贾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此后,张某曾探望过孩子。2012年5月1日,张某在探望小孩时与贾某发生冲突并殴打贾某,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张某行政拘留四日。贾某以张某拖欠抚养费及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拒绝张某行使探视权。
评析: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其设置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及时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权。拖欠抚养费不能构成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张某不支付抚养费,贾某可以要求其支付,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剥夺张某探视的权利。
因此,张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