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沈飞)南阳市某摄影馆未经儿童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儿童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被儿童家长诉至法院。日前,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元。
2012年3月18日,家住南阳市区的吴某无意中发现秦某经营的摄影馆擅自使用其子吴小某的儿童照片进行宣传,吴某找到秦某交涉未果。该广告宣传持续了约一个月时间,给吴某和吴小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在吴某的多次要求下,秦某撤下该宣传广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秦某未经吴小某及其家长同意,擅自使用吴小某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播出时间长达一月之久。吴某找秦某交涉后,秦某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吴小某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现吴小某起诉要求秦某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吴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吴小某作出书面道歉。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