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1
2012年6月7日,已离婚但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马某某与任某某在新野县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了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当日,双方请求新野县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新野法院受理后,依照《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确认的相关司法解释,立即对协议进行了确认,双方当事人当庭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案例2
新野县五星镇郭湖村村民张某某受雇于同村村民宋某某,从事建筑施工。2012年11月,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致残,急需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双方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来到五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救济。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雇主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000元。双方遂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新野县人民法院应其要求立即进行了办理。宋某某按协议约定当场支付了受害人张某某相关费用。
【思考】
首先,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基层农民,相互熟知,从乡邻和睦、民风民俗、维系亲情的角度考虑,通过司法确认对案件进行快速处理,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等情况发生,有效维系了乡邻间的亲情关系,在一定层面上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彰显了司法确认制度的秩序价值。
其次,案例2中受害人张某某家庭极为困难,身受残疾,急需医疗费用治病救命。通过司法确认,避免了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严格限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受害人只用半天就拿到了救命钱,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效率价值。
再次,基层法院普通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且干警既要做到程序公正,又要做到服判息诉,既要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老赖”无理缠访,其办案压力日益增大。通过司法确认制度解决纠纷,其前提必须是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就财产支付时间、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如此以来,则自动履行的概率大大提高,极大地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结语】
作为创新性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确认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从基层办案实践来看,该制度无须经过传唤、举证、公告、执行等繁琐的硬性程序规定,只需在立案后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即可快速办结,既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基层社会的和睦与稳定。既能极大地避免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既要强制执行又要罢访息诉等矛盾,其价值正随着司法确认案件的增多而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