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徐朋 何纯刚)近日,桐柏县法院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汪某等七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犯汪某、陈某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桐柏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汪某在与桐柏县某化工公司商业往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陈某雇佣刘某、王某、付某、程某和牛某等五人,在一仓库内将其试制的小苏打盗用该公司同种产品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并对外销售。由于这些假小苏打包装相同,仿冒度高,难以辨别,遂在大范围内销售。截至案发时,汪某生产销售假冒小苏打已达116吨,价值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盗用商品包装袋的形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销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汪某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进行组织谋划系主犯,应从重打击,刘某等五人受雇佣协助生产系从犯,免予处罚。